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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審易字第 8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易字第820號具 保 人 温柏安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陳俊欽之家暴毀損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温柏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俊欽因涉犯毀損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由具保人温柏安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再被告陳俊欽經本院合法傳、拘均未著,其顯已逃匿,有本院傳票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台灣高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拘票執行)報告書附卷可憑,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思妤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裁判案由:家暴毀損
裁判日期:2023-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