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審金簡字第238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耿暉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3687號、第3688號、第3689號、第3690號、第3691號、第3692號、第3693號、第3694號、第3695號、第3696號、第3697號、第3698號、第3699號、第3700號、第3701號、第3702號、第3703號、第3704號、第3705號、第3706號、第3707號、第3708號、第3709號、111年度偵字第41449號、第42872號、第45250號、第46514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緝字第3829號、111年度偵字第29903號、第42219號、第43552號、第42827號、第47432號、第47488號、第50720號、112年度偵字第4690號、第13398號、第1493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8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D○○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D○○明知詐欺集團或不法份子為掩飾不法行徑,避免執法人員追緝,經常利用他人之金融機構帳戶隱匿犯罪所得,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已預見將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他人使用,幫助他人從事詐欺之犯罪,且該帳戶可能作為他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因而遮斷金流以達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仍基於縱發生該等結果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0月間透過社群平台臉書與不詳之「小額貸款」聯繫,並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誠信」之人相約,將其所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一銀帳戶)、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彰銀帳戶)等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以2本銀行帳戶售價新臺幣(下同)5萬元之代價,親自送至臺南轉運站某處,販賣給「誠信」。嗣「誠信」取得前開帳戶後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方式,對如附表所示之辰○○等39人施用詐術,使其等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至本案一銀帳戶、彰銀帳戶內,該款項隨即遭不詳詐欺成員轉帳一空,D○○即以此方式幫助上開詐欺成員向他人詐取財物及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嗣附表所示之辰○○等39人發覺有異,均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清單㈠被告D○○於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見111年度偵緝字第3
687號卷第42頁,本院審金訴卷第318頁)㈡如附表證據清單欄所示之證據資料。
三、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
1.被告於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16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就被告自白犯罪減輕其刑之要件,變更為「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相較於修正前之規定更為嚴苛,應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論處。
2.至上開洗錢防制法增訂第15條之2第3項第1款期約或收受對價交付帳戶罪,雖亦於112年6月14日公布,並自同年月16日起生效施行,惟被告為本案犯行時,上開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既尚未增訂施行,依罪刑法定原則,其所為自不適用前開規定,併予敘明。㈡核被告D○○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㈢本案詐騙成員詐騙附表編號2、10、12、16、18、20、22、27
、30、32、34、36、39所示告訴人,致其等陸續匯款至被告如附表所示一銀或彰銀帳戶內,顯各均係於密接時、地,係基於同一機會、方法,對於各同一告訴人所為之侵害,俱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皆為接續犯,而被告則各係對正犯犯如上開犯行之接續一罪之幫助犯,亦均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又附表編號32所示告訴人K○○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中午12時34分許,亦有匯款78萬元至被告之彰銀帳戶內,業據告訴人即證人K○○於警詢供述明確,並有匯款申請書、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憑(見111年度偵字第42827號卷一第159-161、170、88頁),雖移送併辦意旨漏未敘及此部分犯罪事實,惟此部分與前開移送併辦部分所指之事實乃接續犯之關係,本院亦應併予審究。
㈣被告以一同時提供本案一銀帳戶、彰銀帳戶資料之行為,幫
助詐欺集團詐騙告訴人辰○○、丁○○、丙○○、丑○○(原名:林炳興)、G○○、壬○○、C○○、戊○○、己○○、巳○○、甲○○、卯○○、亥○○、癸○○、子○○、乙○○、天○○、宙○○、玄○○、酉○○、I○○、戌○○、宇○○、庚○○、L○○、A○○、辛○○、地○○、寅○○、H○○、黃○○、K○○、B○○、J○○、午○○、E○○、F○○、李凱澂、未○○等39人之財物,又同時構成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㈤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為上開犯行,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
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洗錢犯罪,業如前述,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遞減輕之。
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緝字第3829號(即告訴
人寅○○)、111年度偵字第29903號(即告訴人H○○)、第42219號(即告訴人黃○○)、第42827號、第47432號、第50720號(即告訴人K○○、B○○、J○○)、第43552號(即告訴人午○○)、第47488號(即告訴人E○○)、112年度偵字第4690號(即告訴人F○○)、第13398號、第14937號(即告訴人李凱澂、未○○)移送併辦部分,與本件起訴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均得併予審究。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貪圖不法利益,提供
本案帳戶予他人使用,致本案帳戶淪為他人洗錢及詐騙財物之工具,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使告訴人受有金錢上之損害,並使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正犯之真實身分,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危害社會正常交易安全,所為應予非難;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未直接參與詐欺犯行,犯罪情節較輕微,又與到庭之告訴人壬○○、乙○○、J○○、黃○○、丑○○、戌○○、未○○達成調解,承諾賠償其等調解金額等情,有本院112年度附民移調字第721號、第1020號調解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審金訴卷第329-331頁,本院審金簡卷第217-218頁),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提供帳戶數量、本案遭詐騙之被害人人數眾多、受損害金額高達八、九百萬元暨被告自述入監前從事古董業、須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及祖母之家庭經濟狀況、告訴人G○○、壬○○、己○○、乙○○、酉○○、I○○、宇○○、庚○○、L○○、地○○、黃○○、K○○、J○○之意見及檢察官具體求處有期徒刑6 月之意見(本院審金訴卷第177-189、205-207、319頁,本院審金簡卷第215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㈠被告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均供稱雖有約定價金,然對方取
得帳戶後尚未給付,因而未實際獲得任何報酬等語(見111年度偵緝字第3687號卷第42頁,本院審金訴卷第318頁),而依卷內現存事證,亦無證據足認被告確有因本案犯行而實際獲得犯罪所得,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
㈡告訴人等遭詐騙所匯入本案一銀帳戶、彰銀帳戶內之款項,
均係由詐欺集團成員所轉出,非屬被告所有,亦非在被告實際掌控中,被告就所隱匿之財物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此部分款項尚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㈢被告交付與詐欺集團使用之本案一銀帳戶、彰銀帳戶資料,
雖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惟並未扣案,且上開帳戶業經列為警示帳戶,應無再遭不法利用之虞,又非違禁物,不具刑法上重要意義,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申○○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蔡孟庭、戎婕、張家維、吳靜怡移送併辦,檢察官詹東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俐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與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證據清單 1 辰○○ 詐騙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投資群組為號召,並以暱稱「馨怡」向告訴人辰○○佯稱指導操作投資平台投資黃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0月28日下午1時57分許(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1萬6,888元 彰銀帳戶 ⒈告訴人辰○○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11339號卷第41-43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截圖(見111年度偵字第11339號卷第27、33、35、39-44頁) ⒊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年度偵字第11339號卷第62頁) 2 丁○○ 於110年9月20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佳怡」與告訴人丁○○結識,並向其推薦使用「富達」網站投資股票,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多次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0月27日下午6時6分許 5萬元 彰銀帳戶 ⒈告訴人丁○○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7252卷第113-118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畫面截圖(見111年度偵字第27252卷第121、127、129、139、143-145頁) ⒊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年度偵字第27252號卷第45-46頁) 110年10月27日下午6時8分許 5萬元 110年10月27日下午7時57分許(起訴書誤載為「58分」,應予更正) 3萬元 3 丙○○ 110年10月8日前透過臉書投資廣告吸引告訴人丙○○點擊通訊軟體LINE好友連結,與暱稱「雨涵」聯繫,並經推薦以「Meta Trader 4」進行外匯投資,致告訴人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0月28日下午12時59分許(起訴書誤載為「47分」,應予更正) 42萬3,000 元 彰銀帳戶 ⒈告訴人丙○○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36925號卷第7-11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紀錄截圖、國內匯款申請書(見111年度偵字第36925號卷第15、21-33、35頁) ⒊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年度偵字第36925號卷第51頁) 4 丑○○(原名林炳興) 110年8月8日前以暱稱「陳玉蓮」與告訴人丑○○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並推薦其使用「MT5」投資黃金、石油,致告訴人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0月27日下午10時30分許 3萬6,000元 彰銀帳戶 ⒈告訴人丑○○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35172號卷第51-53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截圖(見111年度偵字第35172號卷第56、65、67-86頁) ⒊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年度偵字第35172號卷第26頁) 5 G○○ 110 年9月底某日透過臉書暱稱「楊雯雯」與告訴人G○○相識,再以LINE暱稱「Even」持續聯繫,復向其佯稱:使用「WFDCOIN」進行投資,保證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多次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0月27日晚間8時21分許(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1萬元 彰銀帳戶 ⒈告訴人G○○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30484號卷第9-11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表(見111年度偵字第30484號卷第51、57、59-81頁) ⒊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年度偵字第30484號卷第92頁) 6 壬○○ 110年9月某日透過簡訊投資廣告與告訴人壬○○聯繫,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怡玲」、「ELIM」予告訴人壬○○持續聯絡,復向其佯稱使用「VIPOTOR」投資外匯、黃金可以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加入會員,並多次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0月29日上午10時33分許 28萬元 一銀帳戶 ⒈告訴人壬○○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9895號卷第29-31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截圖、存摺存款/支票存款憑條存根聯(見111年度偵字第29895號卷第35、63-115、121、123、127頁) ⒊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年度偵字第29895號卷第57頁) 7 C○○ 110年7月20日發送投資簡訊廣告予告訴人C○○,使其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美琪_」不詳之人聯繫,又轉介暱稱「VIPOTOR客戶-張金傑」不詳之人予告訴人認識,並推薦其使用「VIPOTOR」程式進行投資,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0月27日下午1時44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4分」,應予更正) 60萬元 一銀帳戶 ⒈告訴人揚凱琪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7558號卷第27-28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截圖(見111年度偵字第27558號卷第29、35、37、67-89頁) ⒊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年度偵字第27558號卷第61頁) 8 戊○○ 110年9月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唐依琳」、「VIPPOTOR」向告訴人戊○○推薦投資外匯,並使用「crm.vipffx.com」進行外匯投資,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0月26日下午1時4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3:00」,應予更正) 30萬元 一銀帳戶 ⒈告訴人戊○○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2331號卷第25-26頁) 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申請書(見111年度偵字第22331號卷第31、33-55、59頁) ⒊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年度偵字第22331號卷第64頁) 9 己○○ 110年10月28日前透過LINE以暱稱「子晴」與告訴人己○○聯繫,並推薦其「量化投資交易」,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0月28日下午1時13分許 30萬元 一銀帳戶 ⒈告訴人己○○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1822號卷第7-8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截圖、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見111年度偵字第21822號卷第29-39頁) ⒊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年度偵字第21822號卷59第頁) 10 巳○○ 於110年10月24日透過訊息,與不詳詐騙集團結識,並向其佯稱:入金解任務可以獲得20%傭金,致告訴人巳○○陷於錯誤,依指示多次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0月28日下午12時2分許 5,000元 彰銀帳戶 ⒈告訴人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1355號卷第63-6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及手機轉帳畫面截圖(見111年度偵字第21355號卷第67、77、91、109-117頁) ⒊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年度偵字第21355號卷第51-53頁) 110年10月28日下午12時59分許 5,000元 11 甲○○ 於110年7月2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沈詩怡」與告訴人甲○○聯繫,並推薦其使用「VIPOTOR」投資,致告訴人甲○○陷於錯誤,依操作並指示多次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0月27日上午10時15分許 9萬元 一銀帳戶 ⒈告訴人甲○○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1221號卷第7-9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及手機畫面截圖(見111年度偵字第21221號卷第41、43、45、51-75、77-107頁) ⒊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年度偵字第21221號卷第133頁) 12 卯○○ 於110年9月間,透過電話廣告推銷告訴人卯○○加入投資群組,並與LINE暱稱「陳耀中」聯繫,復向其推薦使用「VIPOTOR」投資,致告訴人卯○○陷於錯誤,依操作並指示多次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0月27日上午10時15分許 15萬元 一銀帳戶 ⒈告訴人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0913號卷第11-12、13-14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截圖(見111年度偵字第20913號卷第19、21、31、35-53頁) ⒊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年度偵字第20913號卷第25-27頁) 110年10月27日上午10時15分許 15萬元 110年10月26日下午3時49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3分」,應予更正) 50萬元 13 亥○○ 110年7、8月間透過手機廣告簡訊吸引告訴人亥○○加入通訊軟體LINE投資群組,另與暱稱「葉思麗」、「任佩洪」等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聯繫,該等詐騙集團成員遂推薦告訴人亥○○使用「PNC」此一APP進行投資,並稱依指示操作可以獲利等語,致告訴人亥○○陷於錯誤,依指示多次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0月27日上午11時46分許 15萬元 彰銀帳戶 ⒈告訴人郭如菁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0897號卷第69-71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截圖(見111年度偵字第20897號卷第77、89、97-121頁) ⒊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年度偵字第20897號卷第54-55頁) 14 癸○○ 110年8月14日透過通訊軟體微信與告訴人癸○○聯繫,並輾轉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葉思麗」、「任佩洪」等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聯繫,而該等詐騙集團成員遂推薦告訴人癸○○使用「PNC」此一APP進行投資,並稱依指示操作可以獲利等語,致告訴人癸○○陷於錯誤,依指示多次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0月27日上午10時16分許 2萬7,000元 彰銀帳戶 ⒈告訴人癸○○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0897號卷第123-12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截圖(見111年度偵字第20897號卷第133、147、151、167-185頁) ⒊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年度偵字第20897號卷第54-55頁) 15 子○○ 110年7月31日詐騙集團邀請告訴人子○○加入LINE投資群組,後暱稱「葉思麗」之詐騙集團成員便向其推薦投資平台「PNC」,後因獲利欲提領款項,卻遭阻擋,並經推薦升級VIP以加速提領款項作業,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0月27日下午1時5分許 8萬5,000元 彰銀帳戶 ⒈告訴人子○○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18941號卷第63-69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截圖(見111年度偵字第18941號卷第71、73、79-90頁) ⒊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年度偵字第18941號卷第34頁) 16 乙○○ 110年10月27日告訴人乙○○加入LINE投資群組,後詐騙集團成員暱稱「琳琳」向其推薦「APP-MT4」之投資平台,至告訴人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0月28日中午12時16分許 3萬元 彰銀帳戶 ⒈告訴人乙○○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18940號卷第73-76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1年度偵字第18940號卷第79、81、91頁) ⒊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年度偵字第18940號卷第27頁) 110年10月28日下午12時21分許 1萬1,000元 17 天○○ 110年9月間告訴人天○○加入LINE股票群組,群組內之詐騙集團成員便向其推薦虛擬貨幣投資平台「Bik」,至告訴人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0月27日下午9時8分許 1萬4,045元 彰銀帳戶 ⒈告訴人天○○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18710號卷第7-10、11-12頁) 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截圖、手機教義紀錄截圖(見111年度偵字第18710號卷第13-17、71、75頁) ⒊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年度偵字第18710號卷第45頁) 18 宙○○ 110年7月以投資股票為號召,並以暱稱「瑾琳」、「陳志明」與告訴人宙○○加為LINE好友,並推薦投資平台操作外匯等商品,致告訴人宙○○陷於錯誤,依指示註冊投資平台會員,並匯款至右列帳戶以訂閱平台功能。 110年10月27日上午11時37分許 5萬元 一銀帳戶 ⒈告訴人宙○○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11637號卷第7-8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截圖(見111年度偵字第11637號卷第31、37、39、53-55頁) ⒊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年度偵字第11637號卷第51頁) 110年10月27日上午11時40分許 1萬元 19 玄○○ 110年7月15日暱稱「雅雅」以LINE向告訴人玄○○聯繫,詢問是否要投資股票,復於同年10月27日推薦告訴人玄○○加入投資會員,告訴人玄○○不疑有他,便依指示將會費匯入右列帳戶。 110年10月27日下午10時3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0月28日」,應予更正) 8,880元 彰銀帳戶 ⒈告訴人玄○○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12359號卷第7-10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截圖(見111年度偵字第12359號卷第29、35、37、43頁) ⒊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年度偵字第12359號卷第56頁) 20 酉○○ 110年8月某日,透過電訪邀請告訴人酉○○進入LINE「D量化智能資訊」投資群組,並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推薦投資平台「u-trade」,再向其佯稱:系統會自動交易等語,致告訴人酉○○現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0月28日下午3時42分許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5萬元 一銀帳戶 ⒈告訴人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14820號卷第8-10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截圖(見111年度偵字第14820號卷第33、37、38、44頁) ⒊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年度偵字第14820號卷第27頁) 110年10月28日下午3時43分許(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3萬4,000元 21 I○○ 110年10月29日傳送廣告簡訊,並提供通訊軟體LINE連結,供告訴人I○○與暱稱「連橫資本~莉莉」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結識,「連橫資本~莉莉」再介紹暱稱「Susan 温慧君」、「羅志川」等人予告訴人I○○認識,並由「Susan 温慧君」向告訴人I○○佯稱:可透過完成任務以獲得回饋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0月29日上午9時21分許 5,000元 彰銀帳戶 ⒈告訴人I○○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12356號卷第7-10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1年度偵字第12356號卷第29、31、35頁) ⒊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年度偵字第12356號卷第59頁) 22 戌○○ 110年10月26日接獲廣告徵才簡訊,並由暱稱「連橫資本~莉莉」與告訴人戌○○聯繫,在轉介至暱稱「羅志川」,「羅志川」遂向其介紹投資平台,並指示下單投資,告訴人戌○○便依指示匯款多筆款項至右列帳戶。 110年10月27日下午5時18分許 3萬元 彰銀帳戶 ⒈告訴人戌○○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12848號卷第11-13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截圖(見111年度偵字第12848號卷第15、47、71、85-115頁) ⒊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年度偵字第12848號卷第29-37頁) 110年10月27日下午5時47分許 2萬元 110年10月27日下午5時49分許 1萬元 110年10月28日上午8時23分許 5萬元 110年10月28日上午8時23分許 4萬元 110年10月29日上午9時13分許 5萬元 110年10月29日上午9時14分許 5萬元 23 宇○○ 110年9月不詳詐騙集團與告訴人宇○○透過交友軟體探探相識,後以LINE聯繫,詐騙集團並推薦購物回饋現金之平台,並指示須存入現金以賺取回饋,告訴人宇○○便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0月27日晚間11時34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0月28日」,應予更正) 5,000元 彰銀帳戶 ⒈告訴人宇○○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12658號卷第55-58頁) 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紀錄截圖(見111年度偵字第12658號卷第59、66、71頁) ⒊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年度偵字第12658號卷第26頁) 24 庚○○ 110年10月19日在臉書上認識暱稱「XIAOHAN Chen」並與暱稱「陳奕涵」加為LINE好友,再提供投資平台向告訴人庚○○佯稱:指引操作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0月29日上午10時53分許 3萬 彰銀帳戶 ⒈告訴人庚○○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11442號卷第7-13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截圖、存款憑條(見111年度偵字第11442號卷第35、41、49、51-55頁) ⒊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年度偵字第11442號卷第83頁) 25 L○○ 110 年7 月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助理-張美雅」向告訴人L○○推薦使用「VIPOTOR」投資軟體進行投資,佯稱:可以穩定獲利等語,復介紹暱稱「開戶經理-鄭文昊」使用上開程式進行投資,致告訴人L○○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0月25日中午12時52分許 12萬元 一銀帳戶 ⒈告訴人L○○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41449號卷第43-4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截圖(見111年度偵字第41449號卷第47、57、61-67頁) ⒊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年度偵字第41449號卷第39頁) 26 A○○ 110年8月10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告訴人A○○,以暱稱「嘉雯」邀請其加入「投資飆股」群組,並推薦其使用「智能交易系統」投資虛擬貨幣,再向其介紹暱稱「洪居士」、「VIPOTOR 經理」等人,致告訴人A○○陷於錯誤,依指示加入會員,使用上開投資詐騙程式,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0月25日上午9時34分許 10萬元 一銀帳戶 ⒈告訴人A○○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42872號卷第9-14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截圖(見111年度偵字第42872號卷第49、51、53、55-80頁) ⒊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年度偵字第42872號卷第46頁) 110年10月28日下午2時26分許 4 萬元 27 辛○○ 110年10月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蔣勁松」與告訴人辛○○聯繫,並將其加入「蔣勁松股票」投資群組,復由暱稱「VICKY」推薦使用「METATRADER5」進行投資,致告訴人辛○○陷於錯誤,依指示入金匯款至右列帳戶,隨即遭提領一空。 110年10月29日上午10時34分許 5萬元 彰銀帳戶 ⒈告訴人辛○○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45250號卷第11-16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交易紀錄截圖、對話紀錄截圖(見111年度偵字第45250號卷第17、21、57-76頁) ⒊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年度偵字第45250號卷第49頁) 110年10月29日上午10時39分許 5萬元 28 地○○ 110年10月初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子瑜助理」向告訴人地○○推薦股票標的,復要求其給付會費以獲得更多明牌,致告訴人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隨即遭提領一空。 110年10月29日上午10時28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5分」,應予更正) 6,888元 彰銀帳戶 ⒈告訴人地○○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46514號卷第63-65頁) 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1年度偵字第46514號卷第67、73頁) ⒊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年度偵字第46514號卷第61頁) 29 寅○○ (111年度偵緝字第3829號移送併辦部分) 於110年10月中旬,假冒「PNC-任佩洪」向告訴人寅○○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告訴人寅○○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並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致該款項去向不明無從追查。 110年10月27日上午11時38分許 23萬元 彰銀帳戶 ⒈告訴人寅○○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14749號卷第13-15頁) 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截圖(見111年度偵字第14749號卷第105、125-186頁) ⒊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年度偵字第14749號卷第27頁) 30 H○○ (111年度偵字第29903號移送併辦部分) 於110年9月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盧俊偉」、「江佐伊」私訊告訴人H○○,推薦進行量化投資,並使用指定之投資APP,致告訴人H○○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並遭提領一空。 110年10月25日下午3時47分許 (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5時21分」,應予更正) 4萬元 一銀帳戶 ⒈告訴人H○○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9903號卷第77-83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年度偵字第29903號卷第85、109頁) ⒊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年度偵字第29903號卷第55-61頁) 110年10月27日下午1時30分許 (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2時56分」,應予更正) 8萬元 31 黃○○ (111年度偵字第42219號移送併辦部分) 於110年10月間,透過LINE向告訴人黃○○佯稱為可教學股市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匯款至右列帳戶,並遭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其等之犯罪所得。 110年10月29日上午9時42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漏載,應予補充) 3萬元 彰銀帳戶 ⒈告訴人黃○○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506號卷第121-125頁) ⒉簡訊及對話紀錄截圖(見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506號卷第11-43、137-224頁) ⒊告訴人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年度他字第5823號卷第29頁) 32 K○○ (111年度偵字第42827號、第47432號、第5072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110年8月上旬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知恩」與告訴人K○○聯繫,並推薦其投資黃金期貨,復介紹暱稱「陳凱丞」之人,加入「VIP056 A級行動組」之群組,且提供投資平台予告訴人K○○,至告訴人K○○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隨即遭提領一空。 110年10月25日下午1時56分許 228萬元 彰銀帳戶 ⒈告訴人K○○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42827號卷卷一第159-161頁) 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匯款申請書(見111年度偵字第42827號卷卷一第303、304、170、189頁、111年度偵字第42827號卷卷二第3-144頁) ⒊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年度偵字第42827號卷卷一第86-88頁) 110年10月26日中午12時34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漏載,應予補充) 78萬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漏載,應予補充) 33 B○○ (111年度偵字第42827號、第47432號、第5072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110年9月25日以LINE暱稱「蔡湘雅」與告訴人B○○聯繫,並推薦其使用「WFDCOLNB」進行投資,致告訴人B○○陷於錯誤,而之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隨即遭提領一空。 110年10月28日下午1時7分許 2萬元 彰銀帳戶 ⒈告訴人B○○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14132號卷第31-32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截圖(見111年度偵字第14132號卷第33、35、109-112頁) ⒊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年度偵字第14132號卷第88頁) 34 J○○ (111年度偵字第42827號、第47432號、第5072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110年10月15日以LINE暱稱「李佳」與告訴人J○○聯繫,邀請其加入投資群組,並推薦使用「Vipotor wealth Itd」進行外匯投資,致告訴人J○○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隨即遭提領一空。 110年10月25日上午10時49分許 5萬元 一銀帳戶 ⒈告訴人J○○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50720號卷第9-11頁) 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截圖(見111年度偵字第50720號卷第29-31、44-49、62、72頁) ⒊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年度偵字第50720號卷第21-23頁) 110年10月25日上午10時57分許 5萬元 110年10月26日上午9時56分許 3萬元 110年10月26日中午12時37分 許 4萬元 35 午○○ (111年度偵字第43552號移送併辦部分) 於110年9月16日晚間7時許,透過LINE向告訴人午○○佯稱加入投資網站MT4可以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午○○陷於錯誤,依指示註冊「MT4」網站而加入投資外匯,再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並遭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其等之犯罪所得。 110年10月29日上午9時44分許 5萬元 彰銀帳戶 ⒈告訴人午○○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43552號卷第29-33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交易紀錄截圖、對話紀錄截圖(見111年度偵字第43552號卷第173、193、211、237-253頁) ⒊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見111年度偵字第43552號卷第89頁) 36 E○○ (111年度偵字第47488號移送併辦部分) 於110年10月24日某時許,傳送不實簡訊工作廣告訊息,再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珍珍」向告訴人E○○佯稱得加入「Wealth Exchange」投資網站操作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告訴人E○○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7時許,先後匯款新臺幣(下同)5萬、5萬,共計10萬元至右列帳戶,以此方式掩飾、隱匿其等之犯罪所得。 110年10月29日上午9時18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6時57分」,應予更正) 5萬元 彰銀帳戶 ⒈告訴人E○○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5968號卷第109-112頁) 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1年度偵字第25968號卷第113、131頁) ⒊告訴人E○○申辦之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年度偵字第25968號卷第135頁) 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年度偵字第25968號卷第55頁) 110年10月29日上午9時19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7時」,應予更正) 5萬元 37 F○○ (112年度偵字第4690號移送併辦部分) 於110年7月間,透過LINE向告訴人F○○佯稱為可教學股市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F○○陷於錯誤,依指示註冊「智能化量化社區平台」而加入投資黃金買賣,並匯款至右列帳戶,旋即遭提領一空。 110年10月26日上午11時19分許 10萬元 彰銀帳戶 ⒈告訴人F○○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2年度偵字第4690號卷第9-13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彰化銀行存款憑條、對話紀錄截圖(見112年度偵字第4690號卷15、19、21、23、29-35頁) ⒊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年度偵字第4690號卷第42頁) 38 李凱澂 (112年度偵字第13398號、第1493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110年9月上旬在臉書刊登不實投資廣告,致告訴人李凱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旋即遭提領一空。 110年10月25下午2時33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2時許」,應予更正) 30萬元 彰銀帳戶 ⒈告訴人李凱澂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2年度偵字第13398號卷第25-26頁) 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截圖、彰化銀行存款憑條、手機畫面截圖(見112年度偵字第13398號卷第111、119、127、129-131、133-135頁) ⒊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年度偵字第13398號卷第73頁) 39 未○○ (112年度偵字第13398號、第1493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110年7月5日以LINE向告訴人未○○佯稱為可教學股市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旋即遭提領一空。 110年10月26日上午10時許 5萬元 一銀帳戶 ⒈告訴人未○○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2年度偵字第14937號卷第35-38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截圖、手機轉帳畫面截圖(見112年度偵字第14937號卷第50、65、75、77、111-243頁) ⒊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年度偵字第14937號卷第248-250頁) 110年10月26日上午10時1分許 (移送併辦意旨書漏載,應予補充) 5萬元 110年10月28日晚間7時50分許 5萬元 110年10月28日下午7時51分許 (移送併辦意旨書漏載,應予補充) 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