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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壢簡附民字第 19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95號原 告 AE000-P0000000(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被 告 AE000-P0000000A(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112年度壢簡字第21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藍雅筠

法 官 古御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鍾宜君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4-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