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09號原 告 AE000-H111311(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被 告 黃懷新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壢簡字第68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張琍威
法 官 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賴葵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