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壢簡附民字第55號原 告 吳宣儀被 告 林家安上列被告因家暴恐嚇案件(本院112 年度壢簡字第584 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蕭淳尹法 官 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鎰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