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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壢簡字第 1707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壢簡字第170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姜佳明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58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姜佳明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本院審酌被告

多次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決處刑,仍未能記取教訓,再次下手行竊,顯欠缺對於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對其犯行坦承不諱之犯後態度,及依卷附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所示(見偵字卷第141頁),被告竊取之車輛已發還予被害人林季徵等情節,兼衡被告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及其為本案犯行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物品之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被告為本案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為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1輛,如前所述,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至被告用以竊取上開車輛之自備鑰匙並未扣案,則該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是否仍存在尚有未明,考量其客觀價值非高,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為避免開啟助益甚微之沒收或追徵程序,過度耗費訴訟資源而無助於目的達成,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五、本案經檢察官郝中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昌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5855號被 告 姜佳明 男 3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桃園市○○區○○路000號(另案在押於法務部○○○○○○○○)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姜佳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凌晨2時23分前之某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前,以自備之鑰匙發動,竊取林季徵所有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得手後駕車逃逸,供己代步使用。嗣林季徵發覺遭竊報警處理,經警尋獲上開車輛,並採集該車前座排檔桿後方置物格處寶特瓶上之DNA送鑑定後,與姜佳明之DNA-STR型別相符,始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姜佳明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林季徵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2月10日刑生字第1120016422號鑑定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各1份及刑案照片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竊得之上開車輛業已扣案,爰無聲請宣告沒收犯罪所得之必要,併予敘明。

三、至報告意旨雖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嫌,及被害人於警詢時指稱上開車輛內之現金約新臺幣6萬元亦遭竊等情。經查,本案並無監視器攝得被告下手行竊車內現金之經過,是此部分除被害人單一之指述外,並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證,又本案亦未在現場扣得任何犯罪工具,且無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足資佐證被告有何攜帶兇器竊盜犯行,自難逕認被告有攜帶兇器竊盜及竊取車內現金之犯行。惟上開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係屬同一行為事實,為同一案件,為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檢察官 郝 中 興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 亦 凡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3-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