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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壢簡字第 1787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壢簡字第178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志炘

(現已出境,目前現居美國,地址:0000 Overlook Ave NE Tacoma, WA 00000)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95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志炘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1行「陳志炘簽收之回執聯」,應補充為「陳志炘於111年11月14日親自簽收之回執聯」以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補充理由如下:被告陳志炘固具狀辯稱:從未收到任何臺灣之官方郵件,目前在美國空軍參加集訓,無法與外界聯絡云云。但查,根據卷附我國駐西雅圖辦事處發文日期:111年12月1日,發文字號西雅字第1115090472號之函文及內附送達證書與被告簽收之回執聯,可見被告早已於111年11月14日晚間9時,親自簽收桃園市楊梅區公所發函之命被告繳驗繼續就讀碩士之在學證明或返國接受徵兵處理函文(見偵卷第55頁,送達證明上印有14 NOV 2022 PM21),則被告辯稱:從未收到任何臺灣之官方郵件云云,與客觀事證不符,毫無可採。又被告既已親自收到該催告函,即應依函文指示繳驗就讀碩士之在學證明,或返國接受徵兵處理,惟被告竟仍滯留美國,依被告所供參加美國空軍集訓,顯見被告無意返國接受徵兵處理,亦有避免徵兵處理之意圖。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陳志炘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妨

害役男徵兵處理罪。又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罪,係於役齡男子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之際即已成立,而役齡男子嗣後於徵兵檢查無故不到,實為其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行為之必然結果,而屬其犯罪狀態之繼續,自不應另論以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罪,併予敘明。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役齡男子皆有服兵

役之義務,竟於經核准出境後,在就學期間屆滿而需返國接受徵兵處理時,滯留國外,縱經通知催告返國並完成後續徵兵處理後,仍拒不返國,顯見其乃蓄意而為,破壞兵役制度之公平性,損及潛在之國防動員兵力,所為應予刑事非難;並考量其犯後猶以與客觀事證相左之詞否認犯行,態度非佳,並酌以其犯罪動機與目的,前無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郝中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述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甄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9565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9565號被 告 陳志炘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志炘係民國00年生之徵兵役齡男子,原住○○市○○區○○路000號,明知依法應履行兵役義務,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於105年2月23日經核准就讀學士學位出境後,就其所讀學歷最高年齡限制至108年12月31日止,逾期迄今未歸,已違反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役男出境就學最高年限。經桃園市楊梅區公所於111年2月21日以桃市楊民字第11100055421號函囑請外交部送達桃園市楊梅區公所111年2月21日桃市楊民字第1110005542號函催告其3個月內繳驗符合就學規定之碩士在學證明或返國接受徵兵處理,嗣經駐西雅圖辦事處於111年12月1日以西雅字第1115090472號回函送達證書及陳志炘簽收之回執聯,徵集令由陳志炘之父陳人福於112年2月20日簽收並轉知陳志炘,惟陳志炘屆期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陳志炘雖因出境未歸無法傳喚到庭,惟上開犯罪事實,有桃園市楊梅區未按時報到入營役男訪查紀錄、徵集入營歷程資料、役男現居地址切結書、桃園市楊梅區公所111年2月21日桃市楊民字第11100055421號函、桃園市楊梅區公所111年2月21日桃市楊民字第1110005542號函暨送達證書、駐西雅圖辦事處111年12月1日西雅字第1115090472號函檢附之擲還加蓋館章送達證書、當事人署名之回執單各1份、桃園市112年第e0169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112年第e0169梯次徵送陸軍部隊役男交接名冊各1份在卷可參,是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郝中興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張晉豪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附錄所犯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裁判日期:2023-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