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14號原 告 陳宇雋特別代理人 陳俊榮被 告 翁振強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壢交簡字第222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吳軍良法 官 郭于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瑜瑩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