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撤緩字第279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范利翔
(原名范其右)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緩刑案件(112年度執聲字第2310號、111年度執緩字第506號、111年度執護勞字第180號),本院民國112年12月11日112年度撤緩字第279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顯然誤寫,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112年12月11日112年度撤緩字第279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的主文欄,其中「110年度訴字第583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0年度訴字第853號」。
理 由本院民國112年12月11日112年度撤緩字第279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顯然誤寫,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韋彤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