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1316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簡金城
吳志文上列被告因家暴竊佔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簡金城、吳志文因家暴竊佔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林其玄法 官 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智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