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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易字第 13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1316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簡金城

吳志文上列被告因家暴竊佔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簡金城、吳志文因家暴竊佔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林其玄法 官 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智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家暴竊佔
裁判日期:2024-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