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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桃簡附民字第 13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39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延訴訟代理人 林哲正

黃麗珍被 告 高鳴池(原名高煒傑)上列被告因家暴詐欺等案件(111年度桃簡字第200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羅文鴻法 官 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妤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4-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