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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桃簡字第 2499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桃簡字第2499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懷德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47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王懷德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王懷德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

㈡審酌被告經核准出境就學,屆期滯留國外不歸,妨害國家對

於兵役事務之管理,且破壞國家對於徵兵制度執行之公平性,損及潛在國防動員兵力,兼衡被告犯罪之原因、素行、智識能力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郝中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余玫萱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附錄所犯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4781號被 告 王懷德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懷德係民國86年次之役齡男子,於役齡前出境國外就學後,已逾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出境就學年齡最高年齡,即應返國服役,惟其為避免兵役徵集而未入境,經桃園巿桃園區公所(下稱桃園區公所)於111年3月8日使用公示送達程序,以桃巿桃民字第1110012836號函催告其返國接受徵兵處理,惟經催告滿3個月後,王懷德仍滯留海外不願返國,迄今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王懷德之個人兵籍資料、入出境紀錄。

㈡桃園區公所111年2月10日桃市桃民字第1110007294號函暨送

達證書、桃園區公所111年3月8日桃市桃民字第1110012836號函暨送達證書、桃園區公所111年3月8日桃市桃民字第11100128361號公告暨送達證書及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桃園區公所111年7月25日桃市桃民字第11100421171號函暨送達證書及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桃園區公所111年7月25日桃市桃民字第1110042117號公告暨公示送達證書、桃園區公所111年12月28日桃巿桃民字第11100763671號函暨送達證書、桃園區公所111年12月28日桃市桃民字第1110076367號公告暨公示送達證書各1份。

㈢桃園區公所役男徵兵檢查未到檢紀錄1份。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1項第7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檢 察 官 郝中興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晉豪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裁判日期:2024-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