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桃簡字第235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和匡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57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徐和匡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茲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被告明知役齡男子皆有依法服兵役之義務,卻漠視上開義務,於出境後任意滯留國外不歸,非但破壞兵役制度之公平性,亦妨害役政機關對於兵役事務之徵集與管理,實應予非難;復參卷附被告戶籍資料,業經戶政事務所註記「遷出國外」、證人曾麗美所陳被告及家人想要移民加拿大等情,可徵被告具有一定之經濟能力,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李允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徐家茜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5736號被 告 徐和匡 男 2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巷00號2 樓(遷出國外)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和匡原籍設桃園市○○區○○路○○巷00號2樓,於民國107年2月27日經核准出境就學,詎料其明知己係84年次之役齡男子,須應徵兵處理,且出境在國外就讀學士班最高年齡限制為24歲,即至108年12月31日,並經桃園市桃園區公所於110年3月4日以桃市桃民字第1100011754號函經囑託送達方式,催請徐和匡返國接受徵兵處理,然經催告期滿後仍未返國。後徐和匡以因嚴重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無法如期返國為由申請延期返國,惟逾延長返國期限之111年10月31日仍未返國,嗣桃園市桃園區公所於111年12月28日以0000000000號公告公示送達桃市桃民字第1100039024號徵兵檢查通知書,並經請家人轉知等方式通知徐和匡,徐和匡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基於役齡男子經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之犯意,經受送達、通知後仍拒不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徐和匡因出境未歸未能傳喚到庭,然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告之阿姨曾麗美到庭證述甚詳,並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兵籍表、桃園市桃園區公所桃市桃民字第1100011754號函、00000000000號函(囑託外交部送達加拿大)、駐多倫多辦事處多倫字第11053103010號函暨送達證書並郵局確認信、桃園市政府府民兵字第1110232350號函、桃市桃民字第1100039024號徵兵檢查通知書及0000000000號公示送達之公告與前開各函文之送達證書等在卷可資佐證,至證人雖為被告辯以:徐和匡在加拿大生活,要照顧家人無法回來等語,惟桃園區公所數度通知被告及其家屬被告應接受徵兵之情,實已予被告充足時間得接受徵兵通知並為相應之安排,被告仍拒不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其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1項第7款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之罪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檢 察 官 李允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吳鎮德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