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37號附民原告 黃志騰
劉燕豔訴訟代理人 謝崇浯律師附民被告 許智翔
邰利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智附民被告 元鼎盛餐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建元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相關刑事案件:112年度桃交簡字第9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方楷烽法 官 黃弘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梨碩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