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桃原簡字第 144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桃原簡字第144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景勗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25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景勗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之妨害徵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茲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被告明知為保衛國家安全,役齡男子有依法服兵役之義務,竟意圖避免徵集而無故逾入營期限,妨害國家徵兵之順暢及兵役之有效管理,實應予非難;惟念其犯罪後之態度、行為時之年紀、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陳羿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徐家茜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45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32528號被 告 陳景勗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

號4樓(另案在法務部○○○○○○○○羈

押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李律民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景勗係民國00年出生之役齡男子,明知役齡男子應受兵籍調查、徵兵檢查、抽籤、徵集等徵兵處理程序,依桃園市政府於111年4月12日所發府民兵字第1110096811號之111年第e0148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下稱本案徵集令),應於111年4月27日上午8時10分,在中壢圖書館前廣場集合,前往嘉義中坑陸軍步兵第257旅報到服役,期間為4個月。嗣桃園市政府大溪區公所承辦人員將本案徵集令內容告知陳景勗,詎陳景勗竟意圖避免兵役徵集,未於上揭指定時間前往前開集合地點報到,無故逾應徵期限5日未報到。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景勗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桃園市政府111年第e0148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及徵送陸軍部隊役男交接名冊、LINE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妨害徵集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檢 察 官 陳 羿 如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 意 菁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裁判日期:2023-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