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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桃原簡字第 251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桃原簡字第25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韋立晨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39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韋立晨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之妨害徵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韋立晨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妨害徵集罪。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係役齡男子,明知役齡男

子有依法受徵集服兵役之義務,卻漠視徵集令,並未依時間報到入營,妨害國家兵役之管理,行為實應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衡酌被告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工,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112年度偵緝字第3974號卷第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郝中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耀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王震惟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3974號被 告 韋立晨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 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韋立晨為常備兵役男,依照桃園市政府民國112年2月15日府民兵字第1120038201號之桃園市112年第G402梯次補充兵徵集令,其應於112年3月13日至臺中市成功嶺陸軍步兵第302旅報到。詎其竟意圖避免兵役徵集,在其母代為轉知上開徵兵令內容後,仍未於上述時間完成報到,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韋立晨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桃園市政府112年2月15日府民兵字第1120038201號之桃園市112年第G402梯次補充兵徵集令及112年第G402梯次徵送陸軍部隊役男交接名冊,桃園市復興區未按時報到入營役男訪查記錄、戶籍資料各1份,綜上,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因認其涉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檢 察 官 郝中興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張晉豪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附錄所犯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裁判日期:2023-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