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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聲保字第 1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48號抗 告 人即 受刑人 陳俊仁

現在鹿港基督教醫院執行強制治療中(彰化

縣○○鎮○○路000號)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檢察官聲請定強制治療期間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所為之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10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7條、第40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之裁定正本送達與當事人後,於112年9月7日確定,並於同日送執行,有本院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可查。而抗告人係於112年9月12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抗告,有「刑事抗告狀」上之本院之書狀收受章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就上開裁定所為抗告,已逾抗告期間,是本件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韓宜妏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裁判日期:2023-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