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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聲保字第 1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2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詳平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且於保護管束期間內,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媒介、容留性交易或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或其他類似行為者以營利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等案件,由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於民國110年11月5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12年4月1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8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確定,嗣緩刑宣告經本院以110年度撤緩字第240號裁定撤銷;又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桃簡字第7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5次),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5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而本院為上揭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於110年11月5日入監執行,並於112年3月2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4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6459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憑。又受刑人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3年1月26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而聲請人雖未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同條第2項規定,聲請命受刑人受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然本院依職權審酌受刑人前所犯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案件,係犯招募、媒介使少年坐檯陪酒罪,及本院109年度桃簡字第714號判決、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等資料,為避免受刑人再犯,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同條第2項第1款之規定,併裁定命受刑人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內,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媒介、容留性交易或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或其他類似行為者以營利之行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之1條第3項、第2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瑋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裁判日期:2023-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