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29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即受處分人 蘇永龍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施以強制治療(112年度執聲字第1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受處分人甲○○因犯強制性交未遂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原訴字第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刑後經該院以105年度聲療字第1號裁定刑後強制治療,又經該院以107年度聲療停字第1號裁定停止強制治療;復受處分人再犯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原侵訴字第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於民國111年5月1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受處分人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期間雖穩定出席,惟於安置機構中,疑似趁人不備猥褻女性住民,經評估其自我控制能力不足,預防再犯顯無成效,認有高度再犯危險,爰依性侵害犯罪防制法第36條、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對受處分人施以刑後強制治療等語。
二、經查,受處分人業於112年7月1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7頁),是受處分人既已死亡,本件聲請施以刑後強制治療之受裁判對象即不存在,則聲請人聲請對受處分人施以刑後強制治療,自無必要,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琍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蓁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