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34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蕭慶陽上列受刑人因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蕭慶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慶陽因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93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4月,於民國106年10月5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12年5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5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433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104年度訴字第937號判決各1份等相關文件,認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黃筱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温芊茵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