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373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文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制性交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對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
四、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100公尺以上。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12年12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第38條第2項第1至5款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規定辦理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家庭暴力之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受刑人並於108年11月12日入監執行上開案件之刑等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相關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卷附受刑人戶籍資料、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直接調查報告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個別教誨紀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STATIC-99等量表、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收容人切結書、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觀護資料一覽表、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個案輔導紀錄、家庭暴力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報告書、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記錄表等資料,認檢察官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且審酌受刑人雖已接受輔導治療,持續接受教誨、輔導當中,然非完全無再犯危險之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第38條第2項第1至5款、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宛軒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