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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聲保字第 3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314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川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川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886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因受刑人於假釋後更定刑期,且經法務部重新審核後,仍符合假釋要件,爰聲請裁定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假釋出監受刑人刑期變更者,監獄於接獲相關執行指揮書後,應依刑法第77條規定重新核算,並提報其假釋審查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辦理維持或廢止假釋;前項經維持假釋者,監督機關應通知該假釋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相對應檢察署向法院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監獄行刑法第12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前經假釋,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886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嗣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52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經法務部矯正署依法重新核算,審核結果仍符合刑法第77條之假釋條件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1月23日法授署矯決字第11201900381號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聲請人以本案經重新核准假釋(即維持假釋),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卓爾潔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23-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