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撤扣字第1號聲 請 人即受扣押處
分人 黃邁慧上列聲請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聲請撤銷本院108年度聲扣字第21號裁定扣押命令,本院於112年5月31日所為112年度聲撤扣字第1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及附件,茲發現有誤,應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108年度聲扣字第16、21號刑事裁定就聲請人黃邁慧如附表二所示金融機構帳戶內「應扣押金額」欄所示之財產所為之扣押命令,均應予撤銷,並均應將附表二所示扣押之金額及利息發還予財產所有人黃邁慧。
本院112年度聲撤扣字第1號原裁定之附表二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件。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亦曾於108年7月1日經本院以108年度聲扣字第16號裁定就聲請人黃邁慧如附表二所示金融機構帳戶內「應扣押金額」欄所示之財產為扣押在案;經本院審理後再另於109年4月24日再以108年度聲扣字第21號裁定就聲請人黃邁慧如附表二所示金融機構帳戶內「應扣押金額」欄所示之財產為扣押在案。而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所為之112年度聲撤扣字第1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
主文及理由欄卻漏未一併撤銷就108年度聲扣字第16號裁定所為之扣押命令,尚有缺漏,顯為誤繕之顯然錯誤,對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並無影響,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欄所載。
三、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子皓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附件:
附表二(財產所有人:黃邁慧)編號 金 融 機 構 帳 號 本院108年7月1日所為108年度聲扣字第16號裁定應扣押金額(新臺幣) 本院109年4月24日所為108年度聲扣字第21號裁定應扣押金額(新臺幣)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號 137,657,000元 10萬1,576元 2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號 137,657,000元 4萬4,9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