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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聲撤扣字第 4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撤扣字第4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扣 押處 分 人 蔡進良上列聲請人因受扣押處分人違反醫師法等案件,聲請撤銷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0九年度聲扣字第二十六號對於附表所示財產之扣押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扣押處分人蔡進良所涉違反醫師法等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5623號為緩起訴處分且期滿未經撤銷,現扣押物已無繼續扣押之原因,是本件扣押裁定有關如附表所示財產部分應撤銷扣押等語。

二、按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扣押物應即發還,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聲請意旨所指事實,有本院扣押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故本案顯已無保全追徵或續予留存扣押物之必要,揆諸前開規定,前開撤銷扣押裁定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4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韓宜妏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扣押
裁判日期:2023-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