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50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建志
住○○市○○區○○里0鄰○○街00巷00號0樓(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建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志因犯搶奪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新舊法結果,因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會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舊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科罰金之利益,以及受刑人得選擇請求定應執行刑之權利,自屬不利益於受刑人,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行為後即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前固已入監執行完畢,惟該等12罪因與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應併合處罰,自仍不得認已執行完畢。茲檢察官經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參酌受刑人所犯罪名、情節、侵害法益,對於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4 罪 名 竊盜罪 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 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未遂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0年1月26日 100年3月12日 100年3月26日 100年3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3485號 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8059號 桃園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0113、1147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0年度簡字第709號 100年度易字第1219號 100年度審易字第1184號 判決日期 100年3月30日 100年5月20日 100年8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0年度簡字第709號 100年度易字第1219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59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0年6月8日 100年6月24日 100年10月21日 備 註 編號1至12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1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090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
編 號 5 6 7 8 罪 名 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 毀越牆垣竊盜罪 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0年4月15日 100年3月4日 100年5月5日 100年5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7476號 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9807號 桃園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5782號 臺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394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0年度易字第3078號 101年度易字第78號 100年度審易字第2518號 101年度審易字第282號 判決日期 100年10月6日 101年2月22日 100年12月28日 101年2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0年度易字第3078號 101年度易字第78號 100年度審易字第2518號 101年度上易字第83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0年11月15日 101年3月16日 101年1月30日 101年4月10日
編 號 9 10 11 12 罪 名 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 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 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0年2月8日 100年3月24日 100年4月11日 100年4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0年度偵字第578、3993號 桃園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926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1年度審易字第1702號 102年度上易字第3號 判決日期 101年11月23日 102年6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503號 102年度上易字第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2年4月1日 102年7月12日
編 號 13 此欄空白 此欄空白 此欄空白 罪 名 搶奪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99年6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340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679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67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