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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16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67號被 告 光智貿易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蔡文正被 告 歐威儀器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梁明智被 告 蔡文斌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郁淳律師

賈鈞棠律師絲漢德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638號),聲請交付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如附件列表所示之林裕清警詢、偵訊影音光碟,准予轉拷交付予選任辯護人黃郁淳律師、賈鈞棠律師、絲漢德律師。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所載。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院影印、抄錄、攝影之,並得聲請交付法庭電子筆錄光碟或轉拷刑事、行政訴訟及少年保護事件卷附偵訊過程之錄音、錄影」,各級法院刑事、行政訴訟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19條亦有明文。是辯護人於審判中之閱卷權自包含轉拷刑事案件卷附偵訊過程錄音、錄影之權利在內,以為有效辯護之憑藉,或藉以預為勘驗期日之準備,或藉以究明筆錄所載之陳述內容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究否相符,或藉以預為交互詰問之準備,協助被告行使防禦權,預為交互詰問之準備,並促進法院調查證據之效率。

三、查聲請人業已釋明調閱如附件所示光碟之必要性,則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蔣彥威法 官 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韓宜妏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查證據
裁判日期:2023-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