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桃簡字第2704號112年度聲字第1688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崇新上列被告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40628號),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以111年度桃簡字第2704號所為判決,因該判決就沒收部分漏未判決,經檢察官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扣案之賭博性機台壹台(含機臺IC面板)、機臺內賭資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元、鐵盒貳個,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認定之理由及證據、論罪科刑,均詳如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所為111年度桃簡字第2704號判決所載,另補充判決如後。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崇新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字第40628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以111年度桃簡字第2704號判決處拘役30日,惟扣案之賭博性機台1台(含機臺IC面板)、機臺內賭資新臺幣(下同)1,760元、鐵盒2個,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應依刑法第266條第4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上開判決漏未判決,請依法補充判決等語。
三、按科刑判決之主文係取捨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結果,以確認國家對被告犯罪事實之刑罰權存在及所論處之罪名、應科之刑罰等具體刑罰權內容,是確定科刑判決之實質確定力,僅發生於主文。若主文未記載,縱使於判決事實、理由內已敘及,仍不生實質確定力,即不得認已判決,而屬漏未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7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沒收係屬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具有獨立性之法律效果,而得與罪刑部分分別處理,是倘於主文漏未記載而漏未判決宣告沒收,應以補充判決之方式處理。經查:
⒈本院於111年12月13日所為111年度桃簡字第2704號判決,漏
未就扣案之賭博性機台1台(含機臺IC面板)、機臺內賭資1,760元、鐵盒2個是否宣告沒收一事予以處理,自應為補充判決,故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補充判決,於法並無不合,合先敘明。
⒉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4項定有明文。本件扣案之賭博性機台1台(含機臺IC面板)、機臺內賭資1,760元、鐵盒2個等物,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4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4項,補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天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泳儐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