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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189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896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石炎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 年度執聲字第13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公務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聲請書所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妨害風化罪等案件,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各1 份在卷足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12 年1 月31日)前為之,且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是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情節、次數及行為態樣、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法律所規定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線等,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拘役,雖已於112 年3月21日執行完畢,仍應先定其應執行刑,再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附此敘明。

四、末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

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 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 之機會,使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

10 年度台抗大字第489 號裁定意旨可供參照)。查本院業已函請受刑人就檢察官聲請本件定應執行之刑表示意見,該意見調查表已於民國112 年7 月20日寄存送達予受刑人住所,嗣於同年7 月29日生合法送達效力,受刑人迄今尚未回覆其對應執行刑之意見,有本院112年7月13日函及送達證書1張在卷可參,是本件既已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揆諸前揭說明,自已保障受刑人之程序利益,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煒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9 日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公然猥褻罪 侮辱公務員罪 宣 告 刑 拘役40日。 拘役20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11月9日凌晨1時44分許 111年11月23日凌晨0時30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4753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494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桃簡字第2699號 111年度桃簡字第2736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1日 111年12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桃簡字第2699號 111年度桃簡字第273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月31日 112年5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49號(業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735號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裁判日期:2023-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