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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113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34號聲明異議人 陳俊仁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妨害性自主之保安處分案件,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09年度執保字第1065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甲○○請求檢察官不執行其評估未過(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之強制治療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55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犯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230條、第234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刑法第91條之1定有明文。法務部為辦理刑法第91條之1所定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作業訂定「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作業要點」,其中第22點第1項、第23點及第26點第1項分別規定:「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應成立治療評估小組,鑑定、評估治療之成效及受強制治療處分人之再犯危險是否顯著降低。」「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應於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入所接受強制治療時起,每屆滿一年前,檢具治療、鑑定、評估等相關資料,送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如認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之再犯危險並未顯著降低,而無停止治療之必要,應儘速以書面通知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

三、經查:㈠聲明異議人前因犯乘機性交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

侵訴字第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2月,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3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侵上訴字第4號、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0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另因犯強制猥褻罪,經本院107年度審侵訴字第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罪刑於109年11月30日執行完畢,復經本院109年度聲療字第2號裁定「應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並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侵抗字第9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於110年2月8日起執行保安處分等情,有上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聲明異議人於接受強制治療後,於110年11月26日經法務部○○

○○○○○附設培德醫院110年度第11次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治療評估小組會議決議,認聲明異議人「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並經檢察官於110年12月20日以乙○維癸109執保1065字第1109129266號函通知聲明異議人;聲明異議人嗣續接受強制治療,於111年12月9日經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鹿港基督教醫院111年度第7次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治療評估小組會議決議,認聲明異議人「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並經檢察官於111年12月28日以乙○秀癸109執保1065字第1119154486號函通知聲明異議人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保字第1065號案卷核閱無誤。是聲明異議人於接受強制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則檢察官依此認其應繼續治療,核無違法或不當之情形。

㈢從而,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翁健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雨涵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3-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