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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11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142號聲 請 人 戴碩延受 刑 人 戴源甫(原名戴瑞春)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2年度執字第2200號、112年度執沒字第98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為受刑人戴源甫之胞兄,受刑人因中風,現僅能依靠政府補助為經濟來源,為免受刑人陷入困境,爰聲明異議,請准許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是聲明異議權人限於受刑人本人、受刑人之法定代理人及受刑人之配偶。經查,本件卷附112年4月20日聲明異議狀,係受刑人戴源甫之胞兄戴碩延所撰寫,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2年度執字第2200號、112年度執沒字第982號)聲明異議,並非受刑人載源甫所具,是本件聲明異議人並非受刑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揆諸上揭法律規定即非法定之聲明異議權人,自非適格之異議權人,其向本院聲明異議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承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3-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