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16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簡聖霖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 年度執聲付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簡聖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聖霖因詐欺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 年8 月,於民國110 年10月22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受刑人於112 年1 月10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詐欺、妨害兵役等案件,經判決確定並移送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902500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2 年5 月1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2 年5 月3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2 年1 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9025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鎰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