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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128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287號陳 報 人 法務部○○○○○○○○被 告 楊祥榮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上列陳報人因被告犯妨害自由等案件,依職權陳報本院戒護外醫,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法務部○○○○○○○○依職權陳報護送被告楊祥榮於民國壹佰壹拾貳年伍月參日至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醫治,應予准許。

理 由

一、陳報意旨略以:㈠陳報事實:被告楊祥榮經醫師診斷後,認有戒護於民國112年5月3日至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外醫之必要。

㈡依據法條:羈押法第56條第2項但書。

二、被告受傷或罹患疾病,經醫師診治後認有必要時,看守所得護送醫療機構醫治,事後由看守所檢具診斷資料以書面陳報為裁定羈押之法院或檢察官。經裁定羈押之法院禁止其接見通信者,有前項情形時,看守所應依職權或依被告申請檢具診斷資料速送裁定羈押之法院為准駁之裁定,經裁定核准後由看守所護送至醫療機構醫治。但有急迫情形時,看守所得先將其護送至醫療機構治療,並即時通知為裁定羈押之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5日內裁定撤銷之,羈押法第56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楊祥榮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原矚訴字第

2號裁定自111年11月29日起羈押3月,並裁定自112年2月28日、同年4月28日起羈押期間各延長2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陳報人法務部○○○○○○○○陳報被告因疼痛難耐,疑似腸套疊,

經所內醫師診斷後,認為需至所外醫院就醫,故開立矯正機關戒護外醫證明,將被告轉診至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並由陳報人先將被告護送至醫療機構治療等情,有上開戒護外醫證明書、通報表、法務部○○○○○○○○收容人戒送外醫診療紀錄簿附卷可查,堪認陳報人有先將被告護送至醫療機構治療之急迫情形。是審酌保障被告於羈押期間之健康權維護,認陳報人依羈押法第56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依職權陳報護送被告至醫療機構醫治,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羈押法第56條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呂秉炎

法 官 古御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宜君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裁判案由:護送醫療機構
裁判日期:2023-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