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412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張竣朝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636號),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竣朝預納費用後,准予付與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636號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如附表所示之證物紙本影本,且就所取得之證物影本內容不得散布或作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為訴訟外之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張竣朝聲請付與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636號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如附表所示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不同意付與電子卷證光碟替代卷證影本,因光碟內資料模糊不清,完全無法辨識,懇請提供紙本等語。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聲請再審之情形準用之,同法第429條之1第3項規定明確。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636號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之被告,聲請付與如附表所示之證物影本,目的在瞭解就被訴事實有關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攸關其防禦權之行使,於法核屬有據,爰准許交付如附表所示證物之紙本影本後交付之。又上開所取得之證物影本內容不得散布或作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為訴訟外之利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王兆琳法 官 林述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甄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附表:
編號 證物影本內容 卷證頁碼 1 共同被告葉庠昇與潘建豪之LINE對話紀錄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39號卷卷二第371-383頁 2 共同被告葉庠昇與寶辰范勤祥之LINE對話紀錄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39號卷卷二第385-389頁 3 共同被告葉庠昇與展佑土木包工業之LINE對話紀錄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39號卷卷二第391-401頁 4 共同被告葉庠昇與萬富榮曾小姐之LINE對話紀錄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39號卷卷二第403頁 5 共同被告陳儒整與大陸馬賽克商之LINE對話紀錄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39號卷卷二第405-423頁 6 共同被告陳儒整與寶辰范勤祥之LINE對話紀錄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39號卷卷二第425-427頁 7 共同被告陳儒整與磁磚送審資料有關之對話紀錄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39號卷卷二第42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