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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271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717號聲 請 人 鄭名凡上列被告因聲明異議案件,聲請閱覽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717號案件裁定之評議意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鄭名凡閱覽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717號案件裁定之評議意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9年度交訴字第58號判決正本及112年度聲字第2717號裁定正本前經合法送達聲請人查收,爰依法院組織法第101條、第106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聲請閱覽112年度聲字第2717號案件裁定之評議意見等語。

二、合議裁判案件,應依法院組織法所定法官人數評議決定之。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法院組織法第101條、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717號案件業經本院於112年10月17日裁定駁回聲明異議確定,有本院前開裁定書在卷可稽,聲請人既為該案當事人,其依上開規定聲請閱覽該案件裁定之評議意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李信龍法 官 曾煒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季珈羽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4-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