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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280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807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鄭振生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延後解返原監所,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有他案需要開庭,年事已高,借提返還原監所舟車勞頓,聲請暫緩解還俟於他案定案後再行返還原監所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因被起訴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審理(112年度金訴字第671號、第969號),並已辯論終結及宣判。本院前因上開案件審理開庭之需要,將聲請人自原執行監所借提寄押於法務部○○○○○○○,現該案既已審結並已宣判,已無繼續借提並將聲請人寄押在桃園監獄之事由,本院依法自應將聲請人送返原執行監所。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依據,況其自稱之另案所承審法官將會訂於何時開庭、審結等節均尚不確定,本院依法尚不能在無繼續寄押事由且無從確定繼續寄押之期間的情況下,繼續將原另案在他監執行之受刑人繼續寄押在桃園監獄,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王兆琳

法 官 林述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瀅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聲請暫緩借提
裁判日期:2023-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