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28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851號聲 請 人 法務部○○○○○○○○被 告 徐鵬淼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陳報人依職權陳報本院核准將被告護送至醫療機構醫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法務部○○○○○○○○依職權陳報護送被告徐鵬淼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六日至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治療,應予准許。

理 由

一、陳報意旨略以:被告徐鵬淼前經本院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被告因蜂窩性組織炎,有緊急送醫之必要,故排定於112年9月8日戒護至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下稱桃園醫院)治療,爰依羈押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陳報本院核准等語。

二、按被告受傷或罹患疾病,經醫師診治後認有必要時,看守所得護送醫療機構醫治,事後由看守所檢具診斷資料以書面陳報為裁定羈押之法院或檢察官;經裁定羈押之法院禁止其接見通信者,有前項情形時,看守所應依職權或依被告申請檢具診斷資料速送裁定羈押之法院為准駁之裁定,經裁定核准後由看守所護送至醫療機構醫治,羈押法第5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陳報人所稱上情,有陳報人之禁見被告護送醫院通報表、矯正機關戒護外醫證明各1份在卷可憑,足認被告有於112年9月6日護送至桃園醫院診治之必要,是陳報人所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羈押法第56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法 官 孫立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鐘柏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護送醫療機構
裁判日期:2023-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