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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292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924號被 害 人 賴宏銘被 告 朱紫彤 年籍、住居均詳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朱紫彤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聲請獲知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獲知本裁定後發生之本院112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審判中案件資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係本院112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被告甲○○所涉上開案件之被害人,聲請開啟對該案之資訊獲知,以維權益等語。

二、按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之被害人,得聲請利用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服務;其他案件之被害人,經法院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亦同。又聲請法院提供自核准聲請後發生之審判中案件資訊,包括準備及審判程序期日、有關強制處分之決定、通緝及撤銷通緝、宣判期日及結果、移審、移送執行等資訊(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第7點)。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12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被告甲○○(等)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之被害人,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632、2740、10686、11051、11052、11082、12191、20386、20929號起訴書可參。雖被告甲○○被訴案件並非前開要點所定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而屬其他種類案件,然聲請人既為本案被告犯罪之被害人,涉有相當受害金額,其對於獲知本案程序進行之資訊,攸關其陳述意見、行使求償權等權益之維護,可認其獲知資訊有其必要,且本案現由本院審理中,尚未判決,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黃弘宇法 官 林岷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裁判日期:2023-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