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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22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28號聲 請 人 鄭名凡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聲請閱覽本院111年度聲簡再字第19號裁定評議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鄭名凡閱覽本院一一一年度聲簡再字第一九號聲請再審案件裁定之評議意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鄭名凡依據閱覽評議意見要點第2條第1項、第3項規定,予以辦理聲請目視檢閱評議簿等語。

二、按合議裁判案件,應依本法所定法官人數評議決定之。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法院組織法第101條、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以111年度聲簡再字第19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有上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該案既經確定,聲請人為該案件之當事人,自可聲請閱覽該案裁定之評議意見,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惟依前開規定,聲請人於閱覽時,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吳軍良法 官 林岷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慈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裁判日期:2023-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