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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345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454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蔡明宏選任辯護人 黃健淋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835號),聲請變更限制住居之處所,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明宏限制住居之處所准予變更為「新北市○○區○○路000○00號1樓」。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蔡明宏(下稱聲請人)現實際居住地址為新北市○○區○○路000○00號1樓,希望法院將限制住居處所改為此地址等語。

二、法院對於刑事被告所採取限制住居之處分,目的係為確保其能按時接受審判及執行,防止逃亡,而非限制其居住自由。

是被告經法院裁准限制住居於某處所後,日後如因工作、學業、經濟或其他因素需變更原限制住居之處所時,如已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且無違原裁定准予限制住居及其應遵守事項之意旨,並經法院審酌尚無不當時,即得准許。

三、經查,聲請人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明其聲請變更限制住居處所之原因及必要性,本院認未造成日後其應訊或收受訴訟文書之困擾,依上開說明,其聲請即無不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張羿正法 官 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昌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裁判日期:2023-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