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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388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884號聲 請 人即受 刑 人 陳國進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本院110年度聲更一字第13號定應執行刑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竊盜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桃簡字第1254號判決竊盜共6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嗣經同院以110年度聲更一字第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惟該裁定將附表編號5及6二罪重覆計入刑期,共多計算9個月,此係單純誤算,請求重新計數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即受刑人(下稱聲請人)陳國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聲更一字第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而聲請人於該案附表編號5、6所為,係於民國108年12月22日分別在桃園市桃園區大同路、中華路竊取被害人徐瑋塘、潘紀美所有機車,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2779號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以109年度壢簡字第125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該判決於109年10月6日確定;聲請人另於109年1月12日至同年0月0日間,分別竊取被害人秦劍萍、呂紹鵬、謝金鋒、董文昌、羅文杰、徐廷均所有之機車、哈密瓜等物,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8128、10300、10304、10806號案件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以109年度桃簡字第125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5月、4月、6月、6月,如易科罰金,均以1000元折算1日,該判決於109年11月24日確定,此有上開各該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110年度聲更一字第13號裁定並無重覆計入刑期之情形,聲請人應係所犯竊盜案件數件,而誤將本院「109年度壢簡字第1254號判決」與「109年度桃簡字第1254號判決」認係同一判決。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瑋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更正裁定
裁判日期:2023-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