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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306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061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鄭家杰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2年度審金簡字第89號),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執字第8559號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並聲請暫緩執行,本院就受刑人聲請暫緩執行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案聲請人聲請暫緩執行之意旨,如附件一「刑事暫緩執行聲請狀」所示。

二、檢察官依確定判決內容指揮執行,於裁判未經依法定程序撤銷、變更前,檢察官依法執行業已確定之刑事判決暨定應執行刑裁定,即難認其執行之指揮有何違法或不當可言。

三、經查,聲請人固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執字第8559號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如附件二「刑事聲明異議狀」所示,而經本院受理中,並具狀如附件一所示,聲請本院於前揭聲明異議案件裁定作成前裁定暫緩執行。惟附件一所示聲請意旨,並未指明法院得裁定暫緩檢察官執行指揮之法律依據為何;況且,檢察官既然係依確定判決內容指揮執行,該指揮既尚未經本院撤銷、變更,則即屬適法且有效之裁定,亦無暫緩執行之正當性可言。從而,聲請人本案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惟聲請人如附件二「刑事聲明異議狀」所示就前揭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則待檢察官將執行卷宗送交本院後,經檢視其內容再為裁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張羿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宣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附件一:

附件二: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3-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