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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335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350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莊淵俊指定辯護人 李詩楷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003號),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莊淵俊居住於高雄,往返高雄桃園開庭實屬不便,故請將案件移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爰聲請移轉管轄等語。

二、按聲請移轉或指定管轄,以有刑事訴訟法第9條或第10條所定管轄權有爭議、不明或因法律、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殊情形恐審判妨害公安或有不公平之虞等情形為限。又指定或移轉管轄由當事人聲請者,應以書狀敘述理由向該管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11條亦有明定。而此所謂該管法院,係指「直接上級法院」,即原繫屬之法院與所請移轉之法院,同為該下級審之上級審而言。查聲請人即被告莊淵俊(下稱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11條規定聲請指定管轄,然依前揭說明,應向直接上級法院聲請,是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移轉管轄,聲請程序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黃皓彥法 官 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宛軒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聲請移轉管轄
裁判日期:2023-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