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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47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76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李志鵬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執更辛字第3211號執行案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執更辛字第3211號執行指揮書並未將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李志鵬前於106年11月5日至107年3月27日因本案竊盜案遭羈押之143日列入羈押折抵刑期日數,有所不當,應予撤銷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1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1日,或第42條第6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刑法第37條之2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712號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下稱系爭案件),並於該案偵查及審理期間之106年11月6日至107年3月27日在法務部○○○○○○○○執行羈押共143日,受刑人又因其他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就上開所有案件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88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系爭案件為該裁定之附表編號17至27),復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309號裁定駁回受刑人之抗告而確定,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執更辛字第3211號執行指揮書執行上開有期徒刑7年8月,而該執行指揮書之羈押及折抵日數欄則記載「無」,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3211號執行卷核閱無誤,並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檢察官指揮執行上開應執行之有期徒刑7年8月時,漏未將系爭案件中已執行之羈押日數143日列入折抵,已與上開規定有違,檢察官之指揮執行有所不當。

㈡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執更辛字第3211號之1

重新換發執行指揮書,並在該執行指揮書之羈押及折抵日數欄記載「羈押自106.11.05至107.03.27止計143日折抵刑期」,有該署112年3月13日桃檢秀辛111執更3211字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該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已將系爭案件之已執行羈押日數143日列入折抵刑期之日數,則檢察官之指揮執行已無不當或違法,受刑人聲明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育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珮華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3-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