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2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梁鈞傑選任辯護人 陳亮佑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111年度原訴字第171號),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27日受命法官所為之羈押處分不服,聲請撤銷,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按對於受命法官所為羈押之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其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所屬法院認為抗告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準抗告亦有準用,同法第412條、第416條第4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等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羈押被告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嗣後刑罰之執行,而對被告所實施剝奪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是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本得審查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羈押原因、以及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斟酌個案情節、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形而為認定,如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而濫用權限之情形,即無違法可言,此有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2號裁定意旨可資參酌。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為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受命法官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傷害致死及非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等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涉犯為重罪,先前亦有另案遭通緝之紀錄,而認本案有逃亡之動機,且被告就本案供述與卷內其他供述證據未獲一致,足認有勾串證人、共犯之可能,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又難以透過其他手段予以擔保,權衡後認有羈押之必要,爰自111年12月27日裁定予以羈押,並禁止通信接見等情,業經本院調閱111年度原訴字第171號卷宗確認無訛。本院審酌被告之供述及卷內相關事證,認被告涉犯傷害致死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述情節與他名共犯之供述間,仍有不相一致之處,不能排除其日後藉機與共犯或證人聯繫勾串以減免自身所涉犯行之情形,另被告前亦有另案執行遭通緝之紀錄,而本案所涉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重罪,足見被告對於刑責有逃避、脫免之動機,顯有相當理由可認其有逃亡之虞,再者,被告經認定具有串證之羈押原因,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其他有效之強制處分予以替代,是本件承審受命法官依訴訟進行之程度及上開卷證資料,審酌本案審判之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受拘束之私益,認對被告予以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係適當、必要,經核難認有違比例原則,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
四、至辯護人稱原羈押理由未有被告應予禁止接見通信之記載與押票記載不符,而有羈押理由矛盾情形,應予以撤銷等語。按押票,應按被告指印,並記載左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二、案由及觸犯之法條。三、羈押之理由及其所依據之事實。四、應羈押之處所。五、羈押期間及其起算日。六、如不服羈押處分之救濟方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押票準用之;管束羈押之被告,應以維持羈押之目的及押所之秩序所必要者為限。被告得自備飲食及日用必需物品,並與外人接見、通信、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但押所得監視或檢閱之。法院認被告為前項之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有足致其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依檢察官之聲請或依職權命禁止或扣押之。但檢察官或押所遇有急迫情形時,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應即時陳報法院核准,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第105條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由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之1條及上開規定可知,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時即得予以羈押,而是否對被告為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之處分,應視接見、通信是否有足致其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經核本院受命法官已於押票載明羈押之理由及其所依據之事實如附件所載,而附件確已詳述其羈押處分所憑之事證並敘明本案被告有與其他共犯或證人勾串、影響證詞之可能,則受命法官據此在押票其他記載事項欄勾選禁止接見通信而為禁止通信接見之處分,自屬有據。辯護人以前開理由認羈押理由矛盾而應撤銷羈押處分,洵非有理。
五、綜上所述,原處分尚無違誤之處,聲請意旨徒以上揭理由指摘原處分不當,從而聲請撤銷或變更原羈押之處分,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4項、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鄭朝光
法 官 郭書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忠晏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