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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52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22號聲 請 人 江永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簡上字第34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告訴人江永煌有身心障礙證明,為弱勢團體,聲請人顯非無勝訴之望,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然刑事訴訟法並無如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亦無相關準用之規定。聲請人即告訴人江永煌聲請訴訟救助,依照上開說明,尚非有據。從而,本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呂秉炎

法 官 古御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宜君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聲請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3-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