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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68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87號聲請人 即再審聲請人 李建豪上列聲請人即再審聲請人因聲請再審(111年度聲簡再字第5號),聲請交付卷證資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再審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法官你好,請求退還亞東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和109年度交簡上字第185號刑事判決1份等語。

二、按卷宗之保存、銷燬,各機關應依檔案法、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經查,聲請人即再審聲請人前因聲請再審,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5日以111年度聲簡再字第5號裁定駁回,而聲請意旨聲請發還之亞東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109年度交簡上字第185號刑事判決等文件,均為聲請人即再審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所提出於法院之文件資料,已成為本案卷宗之一部分,應由本院依上開法律規定進行保存、管理,以供日後查考,故聲請人聲請本院亞東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和109年度交簡上字第185號刑事判決等文件,自屬無據,難以准許。

三、綜上,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黃弘宇法 官 方楷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右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裁判日期:2023-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