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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93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93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毅强具 保 人 張燕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44號、108年度執字第164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燕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15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毅强(聲請意旨誤載為張毅強)經本院指定以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5萬元具保,由具保人張燕玉繳納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詎受刑人經檢察官通知執行時,竟傳、拘無著,具保人亦未遵期偕同受刑人到署執行,顯見受刑人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之判斷: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號),經本院命受刑人具保,具保人為受刑人繳納保證金15萬元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可證。次查,檢察官於判決確定後通知受刑人應於民國112年1月18日到署執行有期徒刑、具保人應於該日偕同受刑人到署執行,然受刑人竟傳、居無著,具保人亦未履行其義務,也未陳明有何不能偕同受刑人到署之正當事由等情,有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具保人之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暨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暨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則依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希潔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3-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