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514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梁琮宇選任辯護人 劉政杰律師(114年4月16日終止委任)具 保 人 曾佩琍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00、315號、112年度偵字第38489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 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因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2項之意圖使人為性交之行為而質押人口、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第302條第1項之私行拘禁、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嫌,前經檢察官聲請羈押,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已由具保人乙○○為被告繳納保證金後予以釋放,且上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514號妨害風化等案件審理中,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00、315號、112年度偵字第38489號起訴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127號聲羈卷第71-72頁,1060號審訴卷第23-38頁)。茲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庭,復經拘提被告未果,有114年4月8日本院審理傳票之送達證書3份、該次審判筆錄之刑事報到單1份、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各1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113年12月26日函附拘票及報告書1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114年5月14日函附拘票及報告書1份在卷可憑(見1514號訴字卷三第459-463頁,1514號訴字卷四第7-8頁、第75頁、第79頁、第87頁、第91頁、第125-131頁),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5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謝長志法 官 林欣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鄒宇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