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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2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218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恩栩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00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恩栩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壹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劉恩栩因涉犯殺人未遂案件移送本院審理,前經法官訊問後,坦承殺人未遂犯行,復有卷內相關供述及非供述等資料在卷可參,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項殺人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而本案所涉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是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可能,且本案被告所涉為親屬間殺人未遂罪嫌,衡酌被告所犯對於社會之危害性及人身自由所受限制程度,認有羈押之必要,遂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12年10月5日起執行羈押。

二、經查,被告於審判中首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而本案業經本院送請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進行精神鑑定,鑑定結果尚待回覆,為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且審酌被告所為對他人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危害及對社會秩序之破壞甚鉅,經與被告人身自由法益權衡,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自113年1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朝光

法 官 葉作航法 官 郭書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忠晏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未遂
裁判日期:2023-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