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218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恩栩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00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恩栩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伍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劉恩栩因涉犯殺人未遂案件移送本院審理,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殺人未遂犯行,復有相關供述及非供述等資料在卷可參,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項殺人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而本案所涉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是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可能,且本案被告所涉為親屬間殺人未遂罪嫌,衡酌被告所犯對於社會之危害性及人身自由所受限制程度,認有羈押之必要,遂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12年10月5日起執行羈押,復分別於113年1月5日、113年3月5日起延長羈押,羈押期間至113年5月4日屆滿。
二、經查,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為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且審酌被告所為對他人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危害及對社會秩序之破壞甚鉅,經與被告人身自由法益權衡,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自113年5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鄭朝光
法 官 郭書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智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